(一)强迫
消费者购买或出售其所不需要之商品;
(二)通过强制手段,使他人必须提供某种服务或被迫接受某种服务;
(三)强行要求他人参与或拒绝参与某项
招标或拍卖活动;
(四)以强制方式迫使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类型的资产;
(五)运用强大压力使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商业运营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
强迫交易罪】以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