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前往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需要准备以下重要材料:
分别是数量各两份的
起诉状;
结婚证书复印件;
个人身份复印件;
用以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文件;
为了说明婚后生活状态以及
离婚理由而提供的相关事实或
证据。
若被告下落不明,还需递交关于其下落不明这一情况的详细证明;
另外,若是涉及到孩子的情况,就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家庭财务状况及其
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如若财产发生了转移,那么应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
对于夫妇双方的经济收支,银行存款金额,股票投资,单位集体分红等等的证明文件也是必备的;
对于住宅状况的证明文件也不可或缺;
若某一方以无法进行再生育为由提出
抚养孩子的请求,则必须提交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追踪过去曾经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情况,对应的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及到
家庭暴力和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