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异之后,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亲有权对其子女进行探视。
这一权利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而与之相对应,负有
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则有义务为对方提供相应的协助。
然而,倘若在父母亲行使探视子女权利之时,他们的行为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或者存在潜在风险,那么负有抚养责任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终止该方的
探视权。
但是,他们无权自行决定禁止对方探视子女。
因此,当导致中止探视的原因消除以后,法院应当恢复该方的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