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
结婚之后所购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若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
当事人以其
个人财产单独购买和取得的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此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之个人财产;
其次,若相同情况下,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者,则视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
再次,倘若夫妻双方在此时期使用某笔公共资产进行房产购置,无论最终房产落户在任何一方名义之下,均应按照重要
财产分配原则,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外,若婚后,有一方的父母全额
出资购置房产且
产权证书上仅列明其子女姓名时,必须理解为这是他们对于子女的个人
赠予,而非为夫妻共同设立的产业;
最后,当
父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产,如由一方向父母借支款项购买所得者,无论产权证书上是否同时显示出他们与另一方的姓名,在没有明确各自份额的情况下,都应默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将依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度来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