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他们需要签署一份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进行
离婚登记。
在婚姻
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希望
离婚的话,他或她就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逾期未归还该文件的,双方都应该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申请,对于该重新申请的截止日期,也同样为三十日。
当以上提及的期限均已过期时,则双方都应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公平公正的
离婚证书。
如若夫妻中的某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那么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申诉并提起
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