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作为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损失的补偿之用,具体操作方式是依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级别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平均价格进行支付。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代替居所期间的不便,此委以于临时居住条件的级别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目和月度频次进行补贴性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是出于自愿主动放弃部分权益,诸如自愿迁移至城外区域或者豁免拆迁方提供安置住房等权利,该项费用的各项标准通常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客观状况与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实行明确化与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