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信用卡非法操作的情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即可判定为犯有信用证
欺诈罪:
首先,欺骗性地使用
伪造或篡改后的信用证或者相关的单据、文件;
其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证;
再者,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信用证;
最后,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将依照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
处罚措施。
具体来说,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若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支付罚金或没收
犯罪所得。《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