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取保候审保证金,即为在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严格履行取保候审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于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之
取保候审申请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依法下令其提交一
定金额的现金,以确保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干扰或逃避
刑事诉讼活动的实施。
这笔所谓的
保证金的起付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应为人民币一千元,如涉及到
未成年人则为五百元。
然而,至于保证金的最高限额,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在概括性的条款中提到,应该根据保障
诉讼活动遵循正常程序的需求,同时兼顾被取保候审者的社会危险程度,案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
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对收取保证金的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需遵守这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