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就会留下所谓的“
案底”。
所谓的
刑事案底,特指那些经过由法院进行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信息,包括
犯罪的具体事实,审理全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等等之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处理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非属于
刑事制裁,而是调查进程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由于其并未导致实际的
刑事处罚,所以实际上不会产生任何案底。
只有真正经由
刑事审判而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员,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