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您可能会接收到关于
批准逮捕的通知。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系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获得最终解决或不存在被
判刑的风险。
至于是否将会面临再次
逮捕的情况,这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进行审慎评估和决策。
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足够有力的
证据能够证明
犯罪事实的确凿存在,并且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严重
刑法,那么,仅凭借取保候审措施难以确保遏制此类社会危害性现象的发生,则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逮捕处置。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已
解除取保候审状态并将其重新收押执行的被告人,相关部门应当向其
家属进行告知与通报,以便他们能及时了解并应对相关事宜。
在通知方式方面,遵循法律程序,既可选择下发书面通知函件或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