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文所涉及的
拆迁事件中,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首先,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构造以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条件作为衡量标准,进一步明确其分档性质,以此方式来确定每平方面积的
赔偿价值;
其次,对被拆迁房屋的居民所面临的暂时居住环境进行深入了解并给予相应补贴,考虑到此因素,提供固定的月度补贴,以支持他们继续维持正常生活;
最后,对于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费用,将根据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和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由拆建单位负责
严格执行,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任何一项补偿细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成功
签署合同并完成房屋迁移,且所拥有的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及其附属补助区域及签约奖金总面积之和未能达到45平米以上,那么未满部分将依据评估单价的80%折算为补贴金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