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担保人在知晓持卡人利用
虚假身份证件骗取
信用卡且仍然提供
担保服务,抑或是两者串通一气进行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那么,他们将构成联合
犯罪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担保人的你,可能会面临
刑事责任,甚至需要接受坐牢的惩罚。
关于这点,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
对于存在故意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该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