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正式的
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以下详尽条款:
首先,明确表达用人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及合法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其次,详细记录
劳动者的姓名、居住地址以及居民
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的编号;
再来是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
接下来要列出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等细节信息;
再者包括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与休假的安排;
然后就是涉及到
工资待遇这一重要议题;
接着关于社会保障方面也需作出明确说明;
最后,在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环境危害防治措施上也要有所规定。
除上述以外,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强调的其他事项也不应遗漏。《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