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违法行为处以
管制措施;
2.宣布采取
缓刑措施;
3.裁决是否给予
假释;
4.决定是否暂时将其
监外执行;
5.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意程度不高的青少年罪犯、年迈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以及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初次
犯罪者、
过失犯罪者等,应当作为重点关注和处理的对象,运用上述非监禁性措施进行
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