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批准生效施行,对于涉及到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相应法律条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项规定意味着,从今以后,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酒精摄入过量而产生的
醉驾行为,将会被视为一种危险驾驶罪,从而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根据新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我国对于在道路上无视
交通规则和
公共安全,实施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将被处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
有期徒刑,并且还会被处以
罚金的惩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对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以上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如果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对此负有
直接责任,那么他们也将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
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存在上述两项行为,且同时又构成了其他
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和
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