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之时,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并非必定构成
共同犯罪。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首先,若实施
教唆犯罪行为的成年人与实施相关
犯罪行为的
未成年人均无法达到承担
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那么这两人将无法被判定为
共犯关系。
其次,倘若未成年人能够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那么此时,实施教唆犯罪行为的成年人与该未成年人则应被视为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