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无罪辩护意味着被告人及其
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是否存在
犯罪行为提出有力的
证据和有力的辩护。
然而,这样的辩护操作最终往往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检察院的
公诉意见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导致被告人被判定为有罪;
而另一种可能性则是,被告人经过辩护后能够成功地证明自己无罪。
另外,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确实存在,这是指律师在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所应坚守并贯彻执行的底线准则,希望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参与辩护的律师都能自觉遵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