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以下是一位律师对此问题的深入解读:
在实施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明确规定,
抵押期间内,若
抵押人希望出售或转让其所抵押之物,必须得到
抵押权人的许可。
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其他的约定,则需依照该协议执行。
当
抵押物发生被抵押人转让的情况时,
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然而,抵押人在进行抵押物的转让时,需要尽速通告抵押权人。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他们有权提出以
证据证明,抵押物的转让很可能会对抵押权构成威胁,此时他们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资金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将金额提存至指定机构。
倘若转让的价格超过了债权的数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就将归属为抵押人所有;
但是,剩余的差额仍需要由
借款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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