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债人无法联络或找到的情况,以下乃相关详细处理措施:
(一)如
债务人失联时间已超过两年。
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债务人失踪长达两年以上,则可依法申请对其进行宣告失踪的程序。
申请宣告失踪的人员应属债务人的
近亲家属与具有直接利益关联者,而债权方恰恰属于这一类有利害关系之人,故有权提出该申请。
当对某人为宣告失踪之后,失踪人的所有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或是关系较为亲密的其他亲戚、朋友负责代为管理。
同时,失踪人所
拖欠的
税费与
债务以及应付的其它各项费用,均须由代管人从其失踪的财产之中予以支付。
(二)若欠债人无法联系并已无音讯达不到两年时长。
此时,则可考虑通过延期
诉讼时效的方式来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因其不可抗拒或存在其他阻碍因素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暂停计算。
待阻碍时效因素得以消除后,自此刻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启动,并持续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