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足以导致产生所谓的“
案底”。
诚然,我们通常将
刑事案件结案时所形成的记录称为“案底”。
然而此概念实际上特指经过相关司法机构深入调查并最终由法院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家属的
个人信息,包括其涉案详情,审判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等等。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遇到法定紧急情境下,针对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暂时性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惩罚,而仅在此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手段,因而无法构成实质性的“案底”。
只有在经过
刑事判决后,相关人等的行为才可能被记载入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