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高空坠物以开发商为被告提
起诉讼之相关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
当建设单位(与开发商具有相同含义)所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之上附着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事件并导致人身伤亡情况出现时,该建设单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建设单位未能成功证明此次损害系由第三方人为原因导致,则可借此获得责任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