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有下述任一事项者,将面临
信用卡诈骗罪的
处罚。
其具体内容为,对于数额较小的涉案情况,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间的罚款;
若涉及
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则需接受五年以上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要向
刑罚机构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极为恶劣的案件,即涉及巨额的诈骗案件,或存在其他重大情节时,罪犯将会受到十年以上甚至
终身监禁的严厉制裁,并且需按照刑罚标准,向法院缴纳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或是被判没收
个人财产。
在这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
信用卡实施超过法定限度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并且在银行多次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所产生的现象。
因此,当
信用卡欠款逾期过久,且银行已经数次提示应尽快还款时,如若持卡人仍然未予理会,那么银行除了追索
债务外,还有权采取
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严重的情况下,如果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该案件不仅将构成民事
犯罪,甚至可能升级到
刑事犯罪层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