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下的
债务是否应当子女承担?这无疑是一个与当时法律规定紧密相关的问题。
从现今中国的法令框架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分析:
(一)父母生前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若系个人独自经营的,那么应对此笔债务由其
个人财产负担;
然而若是家庭共同经营,应对此笔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
假如对这两部分财产无法明确区分,那就应当由家庭财产承受。
此外,此类债务也可细分为两个方面:
(1)父母生前个人创业借款,若子女在父母身后
继承了他们的遗产,那么便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本息偿付责任;
然而若选择
放弃继承权,就无需再承担这部分债务的偿还。
(2)父母生前家庭运营所产生的债务,由于整个家庭是共享利润和亏损的,所以各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负
连带责任。
既然如此,当父母在世时由于上述原因借入的债务,死后子女仍需在家庭财产内承担还款责任。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顿所欠下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成年后若未尽到必要的
赡养义务,则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相应的
赡养费用。
所以,如果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贫困的父母,因为子女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赡养义务,为了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以及疾病治疗所需,转向他人借款,那么等到父母去世之后,这些债务就必须由有
抚养义务的子女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无论父母设定
遗嘱与否,哪怕他们所留下的遗产为零,也不能豁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