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若出现以下情况,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合理的
损害赔偿申请:
1、涉嫌
重婚罪的行为。
当一个已婚人士与第三者秘密登记
结婚或虽未正式办理
结婚手续却已经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时,无疑会被认定为重婚现象;
另外,即使没有上述事实,但若是已婚人士明目张胆地与其
同居,也必然归类于此。
2、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现象。
这里要强调的是,无论有配偶者以怎样的名义与其他异性共同居住,都应该包括在此处所称的“同居”范畴之内。
3、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为。
倘若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最终导致
离婚的局面,那么
行为人将负有不可推卸的
损害赔偿责任。
4、实施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径。
虐待行为无疑对
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而如果因夫妻中某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都有权向虐待行为人追索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5、具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