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严格规定,若有个人蓄意进行信用卡欺诈行为,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会被认为涉嫌信用卡
欺诈罪。
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非法侵占目的,在超出原本的额度或订下的到期日之后仍然继续使用此卡进行消费,并且在银行对其发出了催还款的通知后却未能遵照规定进行偿还
欠款的违法行为。
依循此法案逻辑,逾期未按约偿还信用卡借款,不仅仅是简单地违约行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到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与相关银行进行协商,请求他们根据您实际情况,为您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期,这样在宽限期限内,您便可以按照既定的约定来支付欠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