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法中对于“
高空抛物罪”是否有追溯力这一焦点问题,根据严格的刑法定原则所强调的“事前确定
犯罪与
刑罚”理念,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的适用应当遵循“事后
追责”而非“过去的行为现在定性并
追究责任”的原则。
因此,在以往的
刑事法规中尚未确立“高空抛物罪”的前提下,
司法机关无法据此对相关
当事人进行定罪和
处罚。
然而,我们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只针对那些对
行为人不利的新法适用情况,而对于那些对其有利的新法律,则应参考“从旧兼从轻”原则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