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并非是衡量
婚前协议有效性的唯一要素,倘若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即便未进行公证亦可认定其合法有效:
(一)作为签署主体的
行为人需具备相当的
民事行为能力,若在婚前协议签订之际,任何一方
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话,那么此份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
(二)签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务必真实可靠,若在此期间存在任何
欺诈、威胁或者强迫等舞弊行为的,那么这部分协议将无法获得认可;
(三)必须遵循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不能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四)所有约定都需要以
书面形式呈现。
对于夫妻之间就婚姻持续时间内产生的财产以及
婚前个人财产设定的约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条款对夫妻两者皆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