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子女并不绝对地属于女性
监护人。
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处理相关复杂的儿童
扶养问题上,是以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出发点,并结合了父母双方的实际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去进行合理、恰当的处理。
具体而言,在
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规则如下所示:
(1)对于未满两岁的婴幼儿,即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子女,通常应当由母乳喂养的母亲来负责監護。
在此期间,将哺乳期设定为2年。
(2)然而,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未成年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当归属于父方扶养:
1)假如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极度严重的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母亲共同生存。
2)倘若母亲具备扶养能力但未履行
抚养义务,而父亲主动提出请求要求子女随他生活的话。
若是父亲并未提出申请,那么毫无疑问应当将婴儿交由母亲抚养,因为母爱本身就是母亲的天职之一。
3)若其他因素造成,子女确实无法同母亲共度时光。
4)若父母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同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归父亲抚养,并且这种决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负面影响,亦可采纳这种做法。
(3)发达国家关注的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扶养及优先权问题。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若出现争议,则应由法院依据最有益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甚至在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尊重大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