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师所主张的行政救济,其主要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救济制度。
这是指接受过先前
行政行为决定的部门或者其所属的上级监管机构,在教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或者对其他教育机构的不当处理表达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的行为。
第二,教师
申诉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自身的原因,对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损害或者对外做出的处理结果让教师感到不满意,此时教师便有权利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提出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
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