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高空抛物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有如下规定:
若有人从建筑物中启动重物或失手让物品从建筑物高处坠落,从而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
侵权行为,并由其背后的
侵权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过详细调查仍无法明确找出具体的侵权人,除了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之外的其他可能的加害人,例如建筑物的使用者,将需要提供合理的
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加害人在支付赔偿之后,仍然享有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