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之后的普遍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将不再被
批准逮捕。
然而,特定情况下,例如当存在如下情形时,检察机关有权批准逮捕:
1.具有可能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涉嫌威胁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具体危险状况;
3.涉及试图销毁、篡改
证据,干扰
证人文书制作以及串通供述等
违法行为。
所谓取保候审,其实质上是被称为“
保释制度”的一种
司法程序的应用,旨在给予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非拘禁的审理和观察。
对于那些应当
逮捕的人犯,如果在查实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处在妊娠期,甚至需要喂养自己子女的哺乳期者,亦或是
犯罪性质相对轻微之人,此时就能够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处置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