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以下任一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
自诉案的
自诉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从案件被相关人
民法院接受之日开始,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自行委托
诉讼代理人进行
诉讼的情况;
2、
犯罪嫌疑者在被侦查部门首次询问或施以
强制措施之后,由于经济财务方面的困难未能聘请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状况;
3、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
近亲属,自从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之日为止,因为经济问题而未能够
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其次,任何公民,只要在以下他们需要
代理的事务中缺乏代理资格或是由经济困难引起的,都有权利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
1、提出给付
赡养费用和
抚养费用的要求;
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赋予的民事权益;
3、请求享有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益;
4、请求国家予以
赔偿的利益;
5、请求发放
抚恤金和
救济金的事宜;
6、请求支付劳动薪金的需求。《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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