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法确认高空坠物致
人身伤害案件中的
责任人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们将共同承担因无法确定责任人导致的
赔偿责任。
此“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并不仅限于业主,它包括了租户以及在
侵权事件发生时正在该房舍内活动的各类人员。
这种补偿制度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理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建筑物的用户群体之间产生过度紧张的情绪,有助于在
诉讼过程中缓和矛盾并尽快解决问题。
此外,法律还为建筑物的使用者提供了一种豁免责任的途径——只需证明损害结果与自身无直接关联性,即可以通过举证表明自己并非可能的
侵权人,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