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完毕
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夫妻双方均有权对已签订的
财产分割协议进行撤销。
然而,一旦完成了离婚登记程序,该协议通常便不可再行撤销。
但是,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其在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
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行为的影响,那么他们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要求撤销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