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遗嘱订立者必须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作为成年人,必须年满18岁,且其精神状态需良好稳定。
其次,遗嘱的标的财产必须为立遗嘱人生前个人合法所得,包括
遗产分割中属于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及与他人共享的财产,因为这些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另外,遗嘱应确保不会撤销那些在财产传承过程中失去了收入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的
继承权利。
如果立遗嘱人在
财产分割过程中未能保留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当需要处理遗产时,便应当为他们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只有在剩余财产符合遗嘱中所规定的分配原则情况下,才可按照遗嘱来实施分配。
再者,遗嘱须为早孕之胎儿保留必要的
监护权。
最后,遗嘱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违反其他现行的法律
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