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独立的
犯罪类型,其明确指向的是对于已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予执行,且
情节严重者。
2、该罪行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
作为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和裁定,以此来实现其审判权力的具体运作。
一旦判决和裁定生效,便具有了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相关的
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均须严格遵守执行。
即便存在异议,也应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申诉,而非以抗
拒执行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因此,维护这些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实质上便是在维护法律与法制的权威,同时也是在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3、拒绝
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定义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