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部门所涉及到的
刑事申诉共有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未予
批准逮捕决定的
申诉;
其次就是对人民检察院不
起诉决定持异议的申诉;
再次则是针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最后包括了对人
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
判决和裁定提出的申诉,以及
被害人认为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并且仍在执行中的
刑事判决和裁定存在异议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