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本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同属______律师事务所供职并各持相应职位及联络方式如下:
委托人姓名:
___
身份证明文件:
___
联系电话号码:
___
委托人为遭受______诉________案件困扰,希望能借助以下受委托人在该案中代表本人。
此等受委托人的
代理权限幅度为:
1.
全权负责整个案件
诉讼过程;
2.承认、舍弃或是修改
诉讼请求;
3.进行调解、和解工作;
4.提出反诉申请;
5.出席上诉论辩。
委托人特此签署(签盖公章)日期为____年年__月__日并声明遵守以上具体授权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