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令砥定,对于针对公民私人信息领域的
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惩治措施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任何违反国家现行
法规,故意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私人信息,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附加适当
罚金的严厉惩罚;
其次,若情节尤其恶劣者,将面临由三年及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带来的更加强烈的惩罚,罚金数额亦相应上升;
再次,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在其履行工作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
个人信息,也将受到同样严格的限制,若将这些未经授权的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第三方,则须按照第一款(即上文所述)规定所确定的判罚标准,予以从重处理。
最后,对于私自盗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应遵照上述条款进行法律裁决。
要认定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大核心要素:
首先,该
犯罪活动必须由国家公共机构,或者是金融、电信、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等特定行业及其
从业人员(包括自然人)作为主体进行。
其次,
犯罪主体损害的客体应当是本单位在行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时,按照本部门性质所依法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资料。
再者,被告人必须在行为中实际实施了出售或
非法提供信息的动作。
此外,这一行为还需违反国家现行法规。
第五个条件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恶劣影响,也就是常说的“情节严重”。
最后,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
犯罪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