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人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时,其所能获得的时效保障通常为三个历年;
2.针对
刑事案件所采取的
追究时效制度,其期限往往需要考虑到各类
犯罪的
法定刑罚标准以及
量刑程度高低等因素,因此,各个罪行所对应的
追诉时效期限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它可能被划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这四种不同的年限阶段;
3.在大多数情况下,
追诉期限开始的时间点应当自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或者停止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