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我们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
盗窃罪
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做出详细阐述。
该《解释》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盗窃了总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3万元到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人,应当被判定构成我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重大”和“数额特大”的情形。
针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中规定了如果明知是
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而故意加以隐匿、转移、收购、
代理出售或通过其它方式掩盖和隐瞒这些财物的真实来源,则将会面临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处罚,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
罚金刑的责任;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为之缴纳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