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所规定之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但在特定情势下,
拘留期限可依法予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流串作案、屡次作案及团体作案等严重
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若认定被拘留者需要
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若涉及特殊事宜,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还可再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2、同样依据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采取逮捕措施,其必须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文件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倘若存在特殊情形,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亦可予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体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