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各种情况出现时,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关系在期限结束之后将不会产生
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倘若雇主保持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或者甚至是提高了其约定的条件来
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劳动者并不愿意继续签署这个新的劳动合同的话;
其次,当劳动者已经具备法定资格并开始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
再者,如果劳动者不幸离世,或者根据人
民法院的宣告,他/她已经死亡或者失踪了;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