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我们将
诉讼离婚定义如下:
当婚姻中的
当事人在有关
离婚事宜上无法达成共识,并选择向
上诉人民法院寻求帮助时,经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做出判决定义离婚的过程,便可以归类为诉讼离婚这一特殊的制度。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断裂,或者证明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
准予离婚的特定理由之一,那么按照惯例,人民法院通常会作出离婚的判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