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协议
离婚手续办理之时,敬请您携带以下必备证明资料:
首先,户口簿;
其次,居民
身份证;
然后,
结婚证书;
再次,
离婚协议书;
最后,提供两张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以备使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之规定,若男女双方均为
自愿离婚,则可获得批准。
双方需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申请。
待婚姻
登记机关核实确认双方确属自愿且已妥善处理好子女
抚养及
财产分割事宜后,将颁发
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