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签署了
行政拘留通知的人群并非必然需要实际面临
拘留处理,例如十四岁以下且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群体;
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刚刚分娩后哺乳期的女性,这些人都可以免于接受行政拘留。
2、进行
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详尽并且明确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让被
处罚者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而行政拘留的执行则应当由负责该项事务的公安机关落实实施。《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
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
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