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保统筹领域中的支付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在职员工方面,就诊于医院门诊部或紧急情况下紧急治疗的
医疗费用总额在18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部分方可予以报销;
其费用报销的标准为以总金额的50%进行计算;
其次关于年龄在70周岁之下的已
退休员工,同样需要满足医疗费用总额在1300元人民币(含)以上,其报销标准则将以总金额的70%为基础进行计算。
最后至于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士而言,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具体的报销额度占比可达总体医疗费用的80%。《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