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就格式条款制定了以下相关规定:
承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依据公平公正之基本原则来明确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且恰当的方式提醒另一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利益影响。
格式条款是指由
合同当事人为实现多次重复使用的目的而事先拟定好的,并且在
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