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如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可被定性为
交通肇事罪:
1.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且与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自身却无力进行数额为至少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及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数值并非是指事故本身产生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法偿还的金额数目。
按这一标准来看,假如财产直接损失并不达30万元人民币,甚至损失远高于30万元人民币但经过赔偿后仍不足以达到30万元人民币,均不构成犯罪条件。
4.
交通肇事致使一人以上处于重伤状态,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1)在饮酒之后、使用麻醉剂等药物之后驾驶机动车辆;
(2)未获得驾驶资质驾车;
(3)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设备失灵仍然进行驾驶;
(4)明知机动车没有登记证书或已经报废仍旧进行驾驶;
(5)过度
超载驾驶;
(6)在试图躲避法律追责时逃逸事故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者,需接受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处罚;
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应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如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被判处至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事故责任人全额或主要负责;
(2)导致六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人与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