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看门人员与雇主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的判定需因实际情况来考量。
判断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乃是
劳动者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着隶属关系和被
管辖的状况,其次,雇主是否履行了向劳动者支付薪酬的义务,并在支付完毕后,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这样便可作出判断二者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尽管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未签署过书面
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就可确立劳动关系方能有效:
第一,雇主及劳动者均应具备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已依规完善了所有劳动规章制度,使之适应于劳动者,并且劳动者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从事由雇主安排的有偿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属于雇主业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